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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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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职者,请您多留点神

文/刘萍 张琼方

近年,随着经济体制和劳动制度的改革,许多下岗职工和社会求职者走向劳动力市场。作为联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桥梁,职业介绍机构应运而生,雨后春笋般发展起来。但一些职介机构并不规范,甚至还有一些非劳动部门批准开办的职介机构,打着职业介绍的幌子,干着骗人敛财的勾当,严重侵犯了求职者的权益。

根据我国制定的《职业介绍规定》,开办职业介绍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1、有固定的交易场所和设施;2、有必要的开办资金;3、有相应的机构章程;4、有明确的经营范围;5、有一定数量的专职工作人员;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除此之外,非劳动部门和公民个人开办职业介绍机构,须持有关证明向当地县级以上劳动就业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审查合格后,领取职业介绍许可证。而且,凡是开办盈利性的职业介绍机构还须持劳动部门批准文件到工商行政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后,才能进行职业介绍工作。同时,《规定》还要求职介机构向求职者提供职业需求信息,为求职者推荐单位;其工作人员须经职业介绍资格培训,并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佩带统一印制的工作证章上岗;收费必须明码公布价格表。

心情迫切的求职者,为了避免上当受骗,请你多留点神,对照上述规定,具体把握以下几点:首先,要看该机构是否持有职业介绍许可证;其次,其工作人员是否持有职业介绍资格证书并佩证上岗;再次,当职介机构收取中介服务费时,是否按照由省级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当地财政物价部门确定的标准,并开具国家统一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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