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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13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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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伪劣农药长武种子站成了被告追回经济损失果农鱼经余赢了官司

本报讯 10月6日,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长武县宣判一起销售伪劣农药案,一审判决被告长武县种子工作站赔偿原告长武县昭仁镇北关村果农鱼经余经济损失110171.39元,并承担诉讼及其它费用14100元。

1996年6月16日,原告鱼经余在长武县种子工作站农药门市部购买五瓶用于苹果丰产技术使用的CS长效剂,并邀请果树专业人员按照药品简介给自家的7.5亩果园施行环剥并涂抹该药。该药主要作用是防腐,从而促进果树环剥伤口的愈合,但在使用十余天后果树环剥创口未见愈合反而出现腐烂、烧伤、木质变黑的情况,经长武县果业技术推广站、长武县植物保护检疫站鉴定认为确属药害所致。情况发生后,长武县技术监督局对长武县种子工作站经销的该批CS长效剂予以封存并抽样送陕西省农药管理鉴定所进行质检,质检认为:该产品无国家标准,企业标准严重不符国家规定标准规范,无产品指标、无有效成份的分析方法等,无法检验,且生产该农药的企业无符合国家规定要求的农药生产许可证。

审理中被告长武县种子工作站认为原告所诉产品质量问题,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并追加其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之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之第三十五条规定:劣质产品受害者既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因原告诉状中未提及生产者,故被告之要求不予支持。

按照上述情况,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委托长武县果品技术推广站对其损失进行鉴定,鉴定在扣除了补救措施减少的损失之后,仍达110171.39元。故依法判决长武县种子工作站于判决生效十日内,一次性赔偿鱼经余果树损失10171.39元,逾期按日万分之五计付滞纳金,诉讼及鉴定费共计14100元由被告长武县种子工作站负担。

宣判后,原告表示服判,被告长武县种子工作站表示不服,提出上诉。

另悉,其他购买该药的果农也有类似情况,但因未索取购买证据而无法请求赔偿。所以笔者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购买商品请谨记索取凭证。

(苏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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