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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告官,安康14户村民赢了
本报讯 日前,安康市法院依法公正审结了李储喜等14户村民诉安康市玉岚乡、赢湖镇、南溪乡、双龙乡政府拖欠育苗款纠纷一案,依法作出判决。
1996年3月,原安康市岚河区委、区公所做出了在1996年消灭荒山的决定。4月初,岚河区公所致函岚河区林特站,要求该站与农户签订育苗合同,区公所负责筹措育苗款项,林特站负责技术指导,并保证育苗质量。4月9日,林特站分别与岚河区公所所辖的双龙乡新华村李储喜等13户村民及双龙村村民刘长生签订了用材林育苗合同,合同就双方权利、义务、树苗质量指标、技术服务费提取、苗款的支付时间和违约责任的承担作了明确的规定。随后,李储喜等14户村民认真履行了合同的约定。林特站也按合同约定提供了技术服务。至11月底,李储喜等14户村民共向林特站提供合格杉树苗、松树苗236.27万株,价值41782元。林特站将树苗分别调运给原岚河区公所所辖的9个乡的政府,各乡乡政府收到树苗后出具了欠款凭证。随后,除原南溪、杜坝、双龙、东香4乡政府支付全部欠款13540元外,其余5乡政府均未支付苗款,拖欠苗款28242元。1996年底,安康市实行机构改革,撤区并乡建镇,原岚河区所辖的9乡分别由新设立的赢湖镇、双龙镇、玉岚乡、南溪乡取代。李储喜等14户村民多次向新设立的4乡镇政府催要拖欠的苗款无果,遂于1997年8月,向安康市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新设立的4乡镇政府代替原9乡政府偿还拖欠的苗款28542元,并承担延期支付苗款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原告索要苗款花费的费用。
安康市法院受理14户村民的起诉后,当即立案审查,决定受理案件,并指派精干审判人员承办案件。在法院审理案件过程中,新设立的双龙镇政府向14户村民兑付了原龙泉乡政府所拖欠的苗款4800元。仍有南溪乡、玉岚乡、赢湖镇拖欠李储喜14户村民苗款23742元。安康市法院认为:原岚河林特站与李储喜等14户村民所签育苗合同合法有效,原岚河区所辖9乡政府领取树苗,理当支付苗款,其长期不支付苗款的行为是错误的,应承担民事责任。撤区并乡建镇后,新设立的乡镇政府应对合并前的乡政府的债权债务负责。遂判决南溪乡、玉岚乡、赢湖镇政府支付李储喜等14户村民苗款23742元,扣除价款总额3%的有偿技术服务费后,实际支付22885元,赔偿经济损失2850元。宣判后,原告、被告双方均感到满意,认为法院判决公正。
(吴家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