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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7年11月27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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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

公证作为一种专门的法定证明形式,具有特别的法律效力。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下列三个基本法律效力:

(一)证据效力。

公证机关依照法律和事实作出的公证书是一种可靠的证据,具有证明公证对象真实、合法的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公证的证据效力表现在日常的民事、经济往来和行政管理活动中。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7条规定:“经过法定程序公证证明的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文书,人民法院应当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但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公证证明的除外。”因此,公证可以看作有力的法定证据。另外,在国际上,公证书也得到广泛运用和承认,在域外也具有法律证明力,为人们办理涉外事务提供可靠依据和帮助。

(二)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效力。

我国法律规定,公证活动实行必须公证与自愿公证相结合原则,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采用公证形式设立、变更的公证行为或有须经公证证明的事实、文书,当事人必须申请办理公证,在此公证成为法律行为成立的要件;否则,如果当事人未依法申请办理公证,他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就不发生任何法律效力。对于法律未作规定,但依照国际惯例、当事人的约定应办理公证的,当事人要想使其行为受到法律保护,也必须办理公证。

(三)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

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不必再经诉讼程序。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作为一种特殊的公证,仅限于对无疑义的追偿债款、物品的文书赋予强制执行力。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是预置的要付诸实现还须具备两个条件:①债务人在履行期限界满时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事实;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且要使法院执行部门明了需执行的对象和范围。

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不仅有利于及时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促进经济的正常流转,而且可以避免诉讼,仲裁带来的人力、物力、时间的浪费。由此可见,对于债权人,公证不失为一种追索债务的有效方式。 (王志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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