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合同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经济纠纷案件的管辖权如何确定?
编辑同志:
在经济交往中,我们对合同名称与合同内容不一致的经济纠纷案件应如何确定法院管辖问题产生了疑惑,如我公司与某铸造厂双方进行的是加工承揽,却以购销合同的名义订立协议,现双方因货物质量发生纠纷,欲提起诉讼,但不知应按照合同的名称购销合同,还是按照合同的内容加工承揽合同确定管辖的法院?请给予解答。 乐喻肖欣
乐喻、肖欣同志:
在经济活动领域中,出现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的事件常有所见。由此酿成纠纷提起诉讼时如何确定管辖的法院,最高人民法院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三日法复[1996] 16号《关于经济合同的名称与内容不一致时如何确定管辖权问题批复》一文中指出,对此类问题应按下述原则处理:一、当事人签订的经济合同虽具有明确、规范的名称,但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与名称不一致的,应当以该合同的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确定合同的性质,从而确定合同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二、合同的名称与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不一致,而且根据该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内容难以区分合同性质的,以及合同的名称与该合同的约定的部分权利义务相符的,则以合同的名称确定合同的履行地和法院的管辖权。据此规定,目前人民法院处理此类合同纠纷管辖权问题以该批复为准。经济纠纷的当事人遇到此类问题也应当按上述批复来选择纠纷管理的法院。
长安县人民法院樊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