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将保险费交了,并不是高枕无忧了
保险,作为一种保障权益、挽回意外损失的最有力手段,已经深入到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起着重要的、积极的作用。但在现实生活当中,许多投保人误以为将保险费如数一交就可高枕无忧了。殊不知,我国《保险法》还规定了投保人的其他义务,如不切实履行,将造成令人遗憾的法律后果——不能获赔。
一、如实告知义务。《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可以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可以退还保险费。
二、出险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三、危险程度增加通知义务。
《保险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四、防灾减损的义务。
《保险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保险人所承担的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多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萍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