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经济合同变更的程序和条件
经济合同依法成立以后,就具有法律约束力,任何一方都不得擅自变更。但是,从经济合同成立到合同的具体履行这个阶段,客观事物在不断发展变化,有时会产生影响合同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情况,法律便允许当事人在经济合同没有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中,根据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来签订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补充。
一、经济合同变更的法定条件。
依照《经济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经济合同:
1、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同意,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2、由于不可抗力致使经济合同的全部义务不能履行。不可抗力是指人力无法抗拒的意外事件(如地震、水灾、战争等)。
3、由于另一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
二、经济合同不得变更的法律规定。
1、当事人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不能依此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2、参加合同订立的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不能作为变更合同的理由。
三、经济合同变更的程序。
经济合同的变更是一种法律行为,它的变更必须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来进行,否则,不具有法律效力。
1、变更合同需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自愿,任何一方不得以胁迫、欺诈等手段进行合同的变更。愿意变更合同一方提出变更建议,在对方同意后,变更合同的协议方能生效。履行期限已到,必须按约履行,任何一方均不能以正在协商变更为由,拒不履行合同义务。
2、变更合同应该采取书面形式。合同法第27条规定,变更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包括文书、电报等)。要求提出变更合同的当事人要用书面通知对方当事人;当事人双方经过协商达成变更的协议,也要采用书面形式。
3、变更合同的建议和答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进行。为了保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避免或降低由于变更合同而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任何一方提出变更的建议和对方对建议的答复必须在双方协议的期限内或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如接到建议的一方在此期限内(通常适用的答复期为15天左右)不表示态度,一般可视为同意建议方的意见。
(贾人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