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谁为“担保者”担保?
担保,作为经济生活中的一种法律行为,有利于社会再生产的实现。但是,某些企业和公司视担保为保险,替人担保非常随便,拿企业厂房、设备抵押时,也感觉不到其利害关系,以为担保就是盖个图章而已。
乱盖图章背后的“猫腻”
几乎是一夜之间,某地一家企业的上千名职工便面临一个残酷的现实:他们这家全国有名的企业竟然成了一个空壳公司。原来,这家企业的法人代表因多次为一家公司违规贷款担保达2000万元。现在那家公司还贷期限已至,可还贷无力,银行为保证其利益不致流失,在法律的支持下,强行从担保企业的银行帐户上划去2000万元。职工们将公司法人代表告到法院。经调查,公司法人代表之所以屡次为那家企业担保,是因为笑纳了别人的好处费数万元。
市场经济不是朋友经济
1996年年初,私营企业老板朱某因购买客车缺少资金,向中国工商银行某县支行申请贷款5万元。该支行同意贷款,但要朱某对该贷款提供足额担保,朱某自己没有什么财产可供担保,便找到表哥李某帮忙。看到表弟有困难,李某欣然同意,答应将他的房产证供给表弟作贷款抵押担保。朱某遂将房产证抵押在该支行,并代替表哥李某在抵押合同上签了字。次日,朱某将抵押之事告知李某,并和李某会同银行工作人员到城市房地产管理局进行了登记。然后朱某用到手的5万元贷款加上自己的6万元存款购买客车一辆,投入运营之中。1997年初,朱某的客车发生交通事故,车辆已无使用价值,朱某亏损一空,遂一溜了事下落不明。1997年7月,银行诉至法院要求李某代朱某偿还5万元贷款。法院将李某传唤到法庭,当案件承办人员向其说明有关法律、责令其清偿贷款时,他才知担保非儿戏。不久受诉法院依法作出李某偿还所担保债务5万贷款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的判决。
轻信,一百万元白白付东流
朱氏兄弟办了一家贸易公司。他们在与几家有业务关系的客户交往中一向恪守信用,深得业务单位的信赖。一年前,朱氏兄弟对外声称要投资创办一家大酒店,须贷款400万元。银行要求朱氏兄弟提供担保,可朱氏兄弟家产抵不上400万元。怎么办?他们找到四家有业务联系的单位,恳请他们每家为其提供100万元的贷款抵押担保。那四家企业见平时朱氏兄弟很讲信誉,便为朱氏兄弟各提供了100万元的贷款担保。这四家企业哪里知道,朱氏兄弟平时信誓旦旦,是为了骗取信任。他们得到400万元贷款后,人去楼空,不见踪影。可是,还贷期限一到,银行找不到朱氏兄弟,遂将那四家提供担保的企业送上被告席,四家企业不得不代朱氏兄弟将400万元贷款黑洞填上。
担保者,请为自己“担保”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为别的企业提供担保,是每一个企业免不了的事。但是,企业在为别的企业提供担保时,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担保标的必须限定在一定数量内。必须弄清楚,一旦承担民事联带责任,对企业生存是不是构成威胁。担保标的大小应以对企业生存不构成威胁为限,这样,即使债务人到期不能还债,担保方承担责任,也不至于因损失而伤筋动骨。
二是审查债务人贷款的投资去向。看看债务人投资有没有市场前景,是不是盲目投资,投资回报率有多高?如果投资前景不佳,回报率不高,一般情况是不予以担保的。
三是要对债务人的商誉进行调查。看看债务人过去的商业历史是不是清楚,有没有欺诈“前科”,对有欺诈“前科”、商誉不好的债务人,绝不能为其提供担保。
(沈小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