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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7月02日
劳动视野
02

泄密引发的侵权案

(上接一版)

由于四人先后离开原单位并共同任职于陕西航天一星电力电器设备厂,并违反责任书的约定,用他们所掌握的实达厂的技术秘密在航天一星厂生产GKTC——Ⅱ(Ⅲ)BC型高压开关特性测试仪,利用在实达厂掌握的客户名单销售自己的产品,所以实达厂、兴达厂认为航天一星厂的产品同他们产品相同,使他们厂的销售受阻,并在经济上蒙受了很大损失。因之,双方发生纠纷,在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实达厂、兴达厂向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认为航天一星厂及赵鲁长等四人的行为侵犯了自己的技术所有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20万元。

(二)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大量的调查后,又委托西安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实达厂、兴达厂生产的KJTC——ⅢB型和被告航天一星厂生产的GKTC—ⅢC型开关特性测试仪进行测试鉴定。结论为:两台机器软硬件绝大部分相同,局部的差异是非实质性的。KJTC——ⅢB型和GK-TC——ⅢC型这两台测试仪的设计在技术上是出于一个厂家。

法院在对原、被告提供的大量证据认真核实后,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航天一星电力电器设备厂在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生产、销售GKTC——II(Ⅲ)BC型高压开关特性测试仪;二、被告航天一星电力电器设备厂、赵鲁长、井维静、李大成、姜进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西安实达电力设备厂、西安市雁塔区兴达电力器材厂利润损失194519.56元(截至97年4月30日),其它损失12600元,共计207119.56元。三、被告陕西航天一星电力电器设备厂1997年4月30日以后销售的GKTC—Ⅱ(Ⅲ)型高压开关特性测试仪,按其销售额的35.94%计算其利润赔偿原告。将已保全的被告航天一星厂的库存成品、半成品及元器件按成本价由原告接收,充抵第二款赔偿数额。四、驳回被告航天一星厂的反诉请求。

判决后,航天一星厂以兴达厂、实达厂仿制他人专利、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定性不准、适用法律不当为由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撤销原判。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航天一星厂以实达厂、兴达厂仿制他人专利,要求撤销原判的上诉,理由无事实证据,不予支持。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做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判决。

(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秘密是企业一种不可估量的无形资产,是企业生存性命攸关的问题,原告同五被告的官司虽已终结,但这起由职工跳槽引起的商业秘密侵权案也给我们以有益的启示。因之,法官提醒企业:企业要有依法自我保护的意识。技术秘密,该加密的一定要加密,符合专利申请条件的应当尽快申请专利,防止别人掌握你的技术后抢先注册,落个“哑巴吃黄莲,有苦说不出”。

企业、单位切莫迷信一纸保密合同能保住自己的专有技术秘密,其实这是不负责任和极其危险的,当一项专有技术为企业带来财富的同时,往往后院会起火。即使通过诉讼使自己的权利依法得到保护,但潜在的损失是无法估量的。

一旦发现商业秘密被侵犯,一是可以向县级以上的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由工商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根据情节处以一定数额的罚款;二是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民法院判令侵权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三是侵权人员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权利人可以向司法机关控告,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刘慧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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