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银行该不该兑付这个存单?
王某,做生意辛辛苦苦赚了十几万元。一日,已身为某银行储蓄所主任的旧日同学钟某上门揽储,王某想想,钱反正是要存银行,存在同学这儿一来方便,二来安全,三来又帮了老同学的忙,何乐而不为呢?于是取出8万元钱,就在家中填了存款单交给钟某,钟某第二天将一张8万元的定期存单交给王某。一年以后,存单到期,王某持存单前去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却告诉他,钟某因贪污公款,罪行败露,已携款潜逃,你这张存单是钟某在职时利用职权开的,但钱没有进银行的帐,银行无底单,因此不能兑付。王某又惊又急,与银行交涉多次,银行都拒绝兑付。后来王某经人指点,为讨一个说法,将银行告到法院,要求银行兑付存单。
王某的要求能否实现呢?
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存单纠纷案件的若干规定》,经过认真核查,认定王某手中持有的存单不是伪造、变造的,而是该银行所出具的,其具备凭证的真实性。钟某系银行储蓄所主任,上门揽储是其职务行为,其收取王某8万元钱,而出具存单,已在王某与银行之间构成了存款关系,该存款关系是真实的,而非虚构的。至于钟某未将王某填写的存款凭条及8万元钱入帐,则是另一层法律关系,是钟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进行贪污,钟某的行为所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金融管理制度,其犯罪对象是储户已存入银行、由银行进行监管的金融资金,因其犯罪行为而受到损害的是监管不严的银行,而非储户。对钟某刑事责任的追究不影响王某与银行之间存款关系的形成,不影响王某要求银行兑付存单的权利主张。银行以钱未进帐、无底单为由而拒绝兑付的理由因此不能成立,这是银行试图将损失转嫁到储户身上的不负责任的作法。因此,王某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银行应当承担兑付存单的义务。 (李湘赣林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