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这种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
去年8月,个体户茹某为了牟利,低价从某化工市场购进10吨化工原料轻质油、溶剂油,经过多次土法爆燃试验后,将轻质油冒称煤油批发、零售。去年11月,某县几个乡镇陆续发生煤油灯爆燃,油壶随即变成火球烧伤他人事件。经过工商、公安部门调查,确认是茹某所售的轻质油所致。
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是指故意生产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电器、压力容器、易燃易爆产品,或者其他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以上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有以下几个方面的特征:(一)犯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侵犯了公民的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又侵犯了国家对产品的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二)客观方面表现为生产或者销售不符合保障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三)犯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四)犯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明知所生产的产品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有关标准而进行生产或者明知所销售的产品不符合标准而予以出售的,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本案中,茹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刑法》第225条规定下列行为是非法行为:(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它限制买卖的物品。茹某经营煤油是经营工商部门批准可以经营的个体户。茹某的行为只是以假充真,将轻质油、溶剂油冒称煤油。(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茹某没有此行为。(三)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茹某也没有此行为,所以茹某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茹某的行为也不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茹某所销售的是明知不符合有关标准,而且已经造成了严重后果的行为。所以,茹某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不安全产品罪。
(陈勇平罗襄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