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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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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意见

规范中小学阶段办学行为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转发教育部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若干意见,要求各地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的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办学体制改革健康发展。

近几年在办学体制改革过程中,出现了一些值得注意的问题,主要表现在将好的或比较好的学校转变为“民办公助”,在义务教育阶段高收费;依托办学水平较高的公办学校办“校中校”、“校中民办班”或“一校两制”;一些学校乱收费、乱集资,有的甚至比较严重;各地仍存在不少薄弱学校,群众很不满意,也助长了择校行为。这些倾向和问题如不及时引导和规范,将会冲击我国九年义务教育的实施,妨碍素质教育的推进。

《意见》要求,进行“公办民助”、“民办公助”等办学体制改革试验,是对义务教育阶段政府办学的补充,目前仍处在探索试验阶段,须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并严格控制进行办学体制改革试验的学校数量。同时,《意见》还要求各级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办学体制改革试验工作的统筹规划和监督管理,及时研究解决试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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