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舞厅‘八元钱的一杯茶”就不该买
消费者马某于1997年8月4日,持某舞厅赠券进该舞厅时,舞厅工作人员按照舞厅“店堂告示”规定,要求马某购买8元钱一杯的茶水,马某表示拒绝,由此,双方发生争执。在争执中,舞厅工作人员从讽刺、谩骂发展到扭揪马某的头发和衣领,并强行将马某推搡出舞厅,造成马某全身软组织多处损伤,裙衫被撕破。马某随即向当地消费者协会投诉,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精神损失和在大众传媒上公开道歉。
某消费者协会受理投诉后,在调解中对舞厅负责人指出,舞厅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马某受到的侵害,舞厅有推卸不掉的责任。
经过组织两次调解,舞厅负责人认识到以“店堂告示”为凭规定消费者买茶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权,表示愿意当赔礼道歉,并接受赔偿医疗费等共计700元,调解得到圆满解决。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并明确指出这些所谓“规定”内容无效。而某舞厅的“店堂告示”规定,强令消费者购买8元钱一杯的茶水。当消费者拒绝这种强制交易行为后,竟遭到经营者的讽刺、谩骂乃至扭揪推搡,而且造成消费者身体多处损伤,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人身安全和人格尊严。法律对经营者的这种作法是不允许和禁止的。
服务领域中经营者的强制交易,是一种直接给消费者造成经济损失和精神伤害的不公正交易行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规定: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而当前这种强制交易行为几乎涉及服务领域中的方方面面,诸如在旅游、餐饮等行业都程度不同地存在,为此,必须大力宣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切实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执法力度,坚决遏制服务领域中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 (振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