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一项新的检察业务——
民事行政检察
自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颁布实施以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地各级人民检察院都先后成立了民事行政检察机构,依法对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过去,检察机关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刑事诉讼第8条);对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有权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对直接受理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由人民检察院负责(刑事诉讼法第3条和实施刑事诉讼法规则第2条)。从中可知,检察机关原来的业务只含有办理刑事案件的成份。而民事行政检察则超越、突破了这一格局,把一项全新的业务引入了检察机关。熟悉这一点,对于广大公民是非常重要的。因为,过去人民法院审判的民事行政诉讼案件,其判决、裁定如已生效,人们认为有实体或者程序上的错误(或者违法)情况时,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现在,则多了一条解决的途径:人们也可以到人民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机构提出申诉,以此纠正已经生效的判决和裁定。当然,这种申诉有一定条件,即当事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请求理由和事实根据或证据;如果人民法院已裁定驳回,但仍有错误可能的”,才可对法院已生效的判决和裁定提出申诉。
检察机关开展民事行政检察工作,主要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关于民事、行政案件的判决、裁定,发现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即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原判决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的;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中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的,应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这其中包括:即使“法院对该申诉或检举已受理复查处理终结”裁定驳回,但仍有错误可能的,检察机关对此仍可行使民事行政检察权予以纠正。而且,根据有关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如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18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提请上级检察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但是,也应当注意: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裁定,应当向作出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级或上级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不得向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同时提出申诉。 (蒋燕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