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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8年09月02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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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让贫弱者挺起胸膛

阳光

所谓法律援助,是指对需要专业性法律帮助的贫弱者给予积极帮助,通过免费、减少费用或者缓交等方法,让他们实现法律赋予的权利有所保障和实现。

据有关资料显示,在西方一些法制健全的国家,法律援助一般以一种制度固定下来,或者由政府出资,或者由社会保障体系、慈善机构等承担费用,积极为那些贫弱人群提供周到的法律帮助。

在我国,法律援助走过了较长的一段发展之路。在封建社会,向来是“十字衙门朝南开,有理没钱莫进来”,穷苦百姓有冤难伸,只有寄希望于“包青天”一类的清官。新中国成立后,倡导“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民主化法律制度,但建国几十年由于种种原因,仍有一些生活在贫困线以下的贫困人口,尽管我国人民法院收费相当低,但对于贫弱者而言,仍然难以逾越金钱这道门槛。因此,有识之士积极呼吁尽早建立法律援助制度。一些法律工作者也积极付诸行动,民间法律援助先后不同程度地在悄然进行。如1992年5月,武汉大学法学院一批教授、学者、青年教师、专职律师组织成立了“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首开法律援助之先河。随后,在北京、广州等大中城市出现了一些民间性的法律援助机构,为部分群众提供各种法律服务和帮助,有力地推动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孕育和诞生。

1994年元月初,司法部部长萧扬公开表示,我国将在今后15年内建立和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在随后的一些法律中,法律援助被明文确定下来,如《律师法》(1996)、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都对法律援助有明确规定。在《法律援助试行条例》这一专门法规中,更加明确地勾勒出了我国法律援助制度的基本框架。

随后,在我国已有20多个城市的司法行政机关设置了相关机构,如司法部设立的法律援助中心,积极支持、协助各地方法律援助机构开展工作,该中心所进行的试点工作,积极探索经验、发现问题,为今后进一步推广、完善法律援助制度奠定了良好基础。

由于我国国情的特殊性,法律援助这一新制度,仍面临重重困难。如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管理等方面缺乏实际经验,为开展法律援助工作筹集、运作、管理资金则更为棘手。而社会对法律援助的误解和不支持也使得此项工作难以为继。因而呼吁全社会各界对法律援助的关心和支持,对建立和实施法律援助制度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法律援助制度体现了政府对保障公民合法权益的责任,尤其在我国这样一个不发达国家,积极发展法律援助制度,对促进民主法制建设以及服务于改革开放、保障以制度文明促进精神文明的实现,都有着重要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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