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房屋拆迁必须依法
最近,我的一位亲戚突然给我打电话说,他的住宅在家中无人期间,被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拆掉了,问我怎么办。经过我简要询问,原来家中有房一院,大约一半的房屋已和实施拆迁的开发公司达成了协议,签订了房屋拆迁安置合同,其余需拆迁安置的住宅因房主无钱购买,提出将所余的住房作价实行货币安置补偿的要求。在双方当事人未达成拆迁安置协议的情况下,拆迁单位自行将住户的房屋拆了。我认为这是违犯法律、法规的一种违法拆迁行为。因为《宪法》第13条明确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在城市房屋拆迁中,那些在拆迁范围的房屋,在什么情况下方可采取强制拆迁呢?国务院发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拆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根据以上条款,在住户提出货币安置的正当要求下,实施拆迁的单位既无资格对被拆迁户强制拆迁,又没有理由、更没有严格履行法定的拆迁程序,而擅自拆除持有房产证的房屋是非法的。
针对这一违法拆迁的行为,笔者建议,首先,被拆迁房屋业主找实施拆迁的单位,让其说出原因并承认其错误,同时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反映。二是提出处理解决问题的意见,拆迁双方当事人商量解决。三是如果实施拆迁单位强词夺理,无诚意解决问题,可以依侵犯公民房屋财产的合法权益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求得公断。只有这样才能使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走上法制轨道,才能真正保护房屋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建设的发展。 (韩秉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