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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31日
经济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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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授权应依法处罚错误当撤销

某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以下简称“市交警队”)依照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道路交通秩序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第二条“凡机动车越线闯红灯的,其驾驶员必须参加两天的维护交通秩序活动,否则,需缴纳维护交通秩序代劳费50元/天”的规定,责令闯红灯的司机王某参加维护秩序,王某不愿意,市交警队就收取其代劳费100元。王某不服,诉至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闯红灯是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违法行为,应予处罚;市交警队依照《通告》规定收取王某代劳费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2目的规定,判决撤销市交警队收取王某100元代劳费的具体行政行为。

王某驾车闯红灯违法在先,市交警队收取王某100元维护交通秩序代劳费有市政府发布的《通告》为依据,为什么法院认为适用法律错误而判决撤销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该条款对地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种类的权限作出了规定,即授予地方政府在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地方性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具体处罚规定的权力。也就是说地方规章设定行政处罚不能超越法律、行政法规或地方性法规作出的规定。

对于违反交通信号指示的机动车驾驶员的处罚,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八十条规定,除处以5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外,可以并处吊扣一个月以下驾驶证。上述法条中均未规定可以责令机动车驾驶员参加维护交通秩序活动或收取代劳费。市政府发布的《通告》第二条规定超出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规定的制裁范围,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故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中,对市政府的《通告》不予适用,而适用《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的规定,认定市交警队收取王某维护交通秩序代劳费的行为适用法律错误,判决予以撤销。(张昊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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