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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3月31日
经济与法
03

能否将他人注册商标用在我厂的名称中

编辑同志:

我厂是一家生产皮鞋的乡办企业。最近,我厂准备将他人一些知名度高、信誉好的注册商标作为我厂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以借助他人注册商标知名度来提高我厂的知名度。由于我们对这方面的规定了解不多,特来信咨询:能否将他人注册商标作为我厂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使用?

顾成

顾成同志:

在回答你提出的问题之前,有必要先对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有关法律规定作一分析:

企业名称和商标权都属于知识产权的范畴,均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企业名称权依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来调整,商标权则依据《商标法》来保护。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即行政区划+字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应由两个以上文字组成,它是企业人格特定化的标记,也是在企业名称中唯一可以由当事人自主选择的内容,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从法律意义上讲,保护企业名称权的实质和核心是保护字号。

由于企业名称和注册商标的核准注册、确权主体、管辖部门及保护依据均分属于不同的法律、行政法规,因而在客观上会出现甲企业名称用了乙企业注册商标中的文字作为字号,乙企业注册商标用了甲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为了减少企业之间因企业名称和商标示冲突而引发的纠纷,《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9条规定:企业名称中不得含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内容。其中“误解”一般是指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解,或者产生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存在某种特殊联系的错误理解。此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6年8月14日发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明确要求在企业名称核准程序中对国家商标局所认定的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其中第19条规定:“自驰名商标认定之日起,他人将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撤销o”由此可见,法律只保护那些不会造成公众误解和误认、能为公众接受的适宜的企业名称。企业要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对申请使用的企业名称,承诺不含有不正当竞争行为,不得以规避法律手段来实施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你厂可以选用国家商标局所认定驰名商标以外的文字作为自己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但要尽量避免使用与你厂相同行业中他人已经注册的商标作为字号,而且不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否则,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有权不予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有权作出强制更改直至扣缴企业营业执照的决定。

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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