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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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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制定干部避亲交流新章法

县级党政领导不在原籍任职

中共中央最近制定了《党政领导干部交流工作暂行规定》,对干部避亲交流定出新章法。

新提拔担任县(市)委书记、县(市)长职务的,以及县(市)纪检监察、审判、检察机关和组织、人事、公安、财政、审计等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一般不得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已在其原籍、出生地、生长地所在的县(市)任职满一届的,必须交流(民族自治县参照执行);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等亲属关系的,如双方在同一领导班子里任职,或在同一机关担任直接隶属于同一领导人员的职务,或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职务的,其中一方必须交流;在其中一方担任领导职务的机关从事组织、人事、纪检、检察、审计、财务工作的干部,必须交流。

上述避亲交流不受任职时间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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