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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07月30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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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亡职工保险待遇有哪些?

百事通先生:

今年5月份,我厂有一名职工因工死亡。请问,这位工亡职工应享受哪些保险待遇?

陇县张涛

张涛同志:

对你询问的问题,答复如下:劳动部于1996年8月12日颁发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之后我省又制定了《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这两个文件的生效时间都是1996年10月1日。

按照上述文件规定,你厂那位工亡职工,可享受以下几项保险待遇:

(一)丧葬补助金按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六个月的标准发给;

(二)供养亲属抚恤金发给由死者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的死者的亲属。其标准为:配偶每月按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40%发给,其他供养亲属每人每月按30%发给,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加发10%。抚恤金总额不得超过死者本人工资。

(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金额(陕西省规定为48个月)。符合《试行办法》第22条规定享受伤残恤金期间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按全额标准的50%发给。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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