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西安交通大学一劳动争议引人关注
系领导同意外出创收校方则通知予以除名孰是孰非法律会有一个公正说法
近日,西安交通大学计算机系实验中心在编工人马文煜反映:“我人在学校工作,却被学校以‘人在校外’而除名。此事扯皮了多年得不到解决,精神受到了很大伤害。”
他向记者说:1992年,实验中心三位领导共同讨论决定,让他出去为单位创收。1993年9月,在征得实验中心主任陆丽娜和副主任魏恒义口头同意后,他与源基资讯(西安)有限公司订立协议书,承包源基公司维修中心,合同期限为1993年9月6日至1996年元月底止。合同订立后,他除从事承包工作外,同时在学校兼课。1994年9月后,在向中心交纳借调费时,中心以该款应直接向学校交纳而拒收。于是,他解除了与源基公司的承包关系,于1994年12月回到交大瑞森资讯发展公司工作,同时向计算机系提出申请,要求调入瑞森公司。瑞森公司总经理罗国伟也与陆丽娜协商过此事。1995年4月8日,计算机系书面通知他,“在本月内交清1994年到1995年应交款额,款交清后立即调出计算机系,否则报请学校予以除名”。4月12日,他从济南出差回来收到通知,立即与陆丽娜联系,约定于15日与系三位领导商谈了此事。可是6月5日,学校突然贴出“马文煜末经组织批准,长期在校外工作……而予以除名”的通知。6月8日他得知被除名后,即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之后多次书面、口头向学校提出复议申请,一直未果,直到1998年元月20日,在他又去找校人事处时,处长徐晖请他通过法律解决。1998年3月,他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被以超过法定仲裁时效而驳回请求。马文煜说,在他收到学校对他除名的通知之前,学校没有任何人找他了解情况,核对事实,也未接到过校方的电话或书面通知。
对此,西安交大另有说辞。该校委托全权代理律师贾玉健说:“学校1991年7号文件《关于借调(借聘)人员的管理试行办法》明确规定,在不影响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情况下,以劳务输出性质借聘到外单位工作者,由本人申请,所在学校负责人签署意见,报学校人事处审核、批准,本人与学校签订协议书。马文煜到外面去干,只是系领导的口头同意,马文煜没办任何手续,系里和马文煜都违反了学校的规定。因马是为系里创收,系里一直包着,但由于在外干的人多了,影响到教学,被学生反映到学校。学校为了严肃校风,曾限期未办手续的人员回校工作,不追究系里和马个人此前的责任。但马文煜却一直不以予理睬,学校才予以除名。”
据了解,瑞森公司属交大实体,归交大产业办管。在马文煜多次要求复议过程中,瑞森公司总经理罗国伟,学校校长助理、产业集团总裁岳华峰于1997年1月3日分别签署过:“请产业办尽快与人事处协商,妥善处理马文煜同志的人事关系,以使该同志能安心工作”“关于调动问题情况属实,请人事处调查”的意见。
就马文煜的劳动争议时效问题,陕西省总工会生活保障法律工作部专门电话咨询了全总法律部劳动争议处,该处经向劳动部咨询,答复马的劳动争议时间应从1998年1月20日算起。
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查明:1995年6月8日,交大正式公布对马文煜的除名决定后,除名文件至今未送达马文煜,并认为“这是不符合法定程序的。”
目前,马文煜已经上诉到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报记者杨令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