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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0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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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会”应落到实处

尉健行同志提出的“工会必须依法治会”这一要求已近两年了,但不“依法治会”的现象如今仍然存在,而且在一些地方,一些单位中还较普遍和严重。

笔者近段时间到企业作了一番调查,发现不“依法治会”的现象主要表现在:有的企业不按法定程序选举工会委员会和工会主席,而是指派副书记、副厂长,甚至办公室主任兼任工会主席;有的单位把工会合并到党组织中,使工会不再成为一个独立的群众组织;有的让工会和共青团、宣传科、政工科、文明办等部门合署办公,使工会组织名存实亡;有的企业行政不是依法按时足额拨交工会经费,而是想拨就拨,不愿拨就不拨,想拨多少就拨多少;还有的企业不依法将重大事项提交职代会讨论,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等方面的方案不提交职代会审议决定,使职代会徒有虚名……而一些企业工会对这些违法现象则听之任之,不依法力争,有的甚至在上级工会来调查时为其遮掩、开脱,从而使工会工作停滞不前,无法开展。

《工会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工会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地位,为工会进一步组织动员职工投身改革提供了法律保障。 《企业法》、《劳动法》等法律法规也在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加强企业民主管理等方面明确了工会的职责,为工会履行职责提供了法律依据。所以笔者认为,有法可依了还得有法必依,工会要真正发挥作用,成为职工群众信得过的自己的组织,成为党联系职工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成为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就必须走“依法治会”之路。

(谭贤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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