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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0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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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收取风险抵押金、集资款对吗?

百事通先生:

近来,一些用人单位录用职工时,向劳动者收取费用,其名目有集资、风险基金、培训费、抵押金、保证金等,更为严重的是有的单位本来就没有新的岗位,而把录用职工作为筹集资金的渠道,录用后职工长期上不了班。侵犯这部分职工的利益。请问,国家对这一问题有什么规定?

铜川张亚

张亚同志:

劳动部于1995年9月6日发出《关于严禁用人单位录用职工非法收费的通知》,对这类问题的解决明确规定:

一、用人单位录用职工必须按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遵循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全面考核、择优录用的原则,保证劳动者享用平等就业的权利。用人单位只有在生产经营需要并能保证劳动者享用《劳动法》第三条规定的各项劳动权利时,方可录用职工,严禁用人单位在没有正常工作岗位的情况下搞假招工。

二、用人单位不得在招工条件中规定个人缴费内容。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招工启示、简章的审查,对违反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改正。

三、劳动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录用职工行为的监督检查。对用人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非法向劳动者个人收取费用的,应责令用人单位立即退还给劳动者;用人单位如招工后不能向职工提供正常工作岗位或不能保障职工其他各项劳动权利的,应依法予以纠正;给劳动者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因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有权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新办集体所有制企业录用职工需要劳动者自带生产资料或自筹资金的,应按照有关发展集体经济的政策规定,实行自愿结合。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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