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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0月07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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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妇女享有的劳动权益是: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

各单位在录用职工时,除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禁止招收未满十六周岁的女工。

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在分配住房和享受福利待遇方面男女平等。

在晋职、晋级、科室专业技术职务等方面,应当坚持男女平等劳动的原则,不得岐视妇女。

任何单位均应根据妇女的特点,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应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妇女在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受特殊保护。任何单位不得以结婚、怀孕、产期、哺乳期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为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妇女获得物质资助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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