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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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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为啥被“打”又被“罚”

一年前,待业青年张某违章驾驶摩托车在公路上兜风,在一路口处为避让对面过来的一辆卡车,撞倒了同向行驶的一辆自行车,经医院检查,骑车人左腿粉碎性骨折,即使好了也会留下残疾。事后法院对这起交通肇事案进行了审理,张某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3000元。对于这个判决张某的父母想不通。他们认为,民间不是有“打了不罚,罚了不打”的说法吗?为什么判了他们儿子的刑还要赔偿经济损失呢?

民间所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意思是追究了刑事责任判了刑,就可以不必承担民事责任。其实这种说法是毫无法律依据的。

我国《民法通则》第110条规定,对承担民事责任的公民、法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应当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根据我国的法律,刑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不能互相代替或抵消。赔偿了经济损失,该判刑的还要判刑,不能由此免除或者减轻刑事责任;判了刑也不等于就可以不赔偿经济损失。“打”是人民法院为惩前毖后,警戒犯罪人今后不再重犯;“罚”是为了补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打”和“罚”二者各有各的作用,它们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是不能互相替代的。 (李文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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