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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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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入股合不合法?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家国有小企业的职工去年11月,我们单位开始实行股份制改造。根据改制方案,一般职工至少认购3股,共计3000元。有的职工因经济困难不想认购。企业就停发了他们的工资,直到想方设法凑足资金认购为止。我因借不到钱没有认购,于今年3月被解除了劳动合同。请问,企业这样作对吗? 乾县张悦

张悦同志:

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

当前,在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过程中,一些企业出现了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威胁强制职工人股等问题,给改制过程中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带来一定的影响。这种做法是违反《劳动法》等有关政策法规的。根据《劳动法》,只有出现第25、26、27条规定的8种情形时,用人单位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应遵守一定的程序。职工不入股不属于8种情形之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另外,按照国家体改委《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体改字(1997)96号]以及国家有关企业改革的精神,实施股份合作制的企业,在职工投资入股方面,鼓励职工在自愿的基础上人人投资人股,但也允许少数职工不入股。根据这一精神,劳动部在《关于企业实施股份制和股份合作制改造中履行劳动合同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8]34号)中指出:“在股份合作制改造中,企业不得强迫职工人股,不得因职工不入股而降低劳动报酬、停发工资或硬性安排下岗,更不得以此为由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对一些企业存在的因职工未入股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行为,劳动部应及时予以纠正。”

据此,对于你所在企业的错误做法,你可以到劳动部门去反映,同时还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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