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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1999年11月02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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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金筹集和发放的规定

1998年6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出《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根据《通知》精神,陕西省委、省人民政府陕发[1998]5号文件发出贯彻落实《通知》的实施意见。其中,对积极筹措资金,保障下岗职工基本生活有以下几条规定:

一、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第一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发放,第二年按75%发放,第三年按70%发放。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用(包括个人缴纳部分)以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我省规定的比例由再就业服务心缴纳。

二、再就业服务中心用于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缴纳社会保险的资金来源,采取“三三制”的办法解决,即财政预算安排1/3,企业负担1/3,社会筹集1/3。

三、为提高失业保险金的承受能力,从1998年1月1日起提高失业保险金的缴费比例,企业按工资总额的2.5%缴纳,个人按本人工资的1%缴纳。其中,经省劳动保障部门核定,暂可集中一定数额用于再就业服务中心托管的下岗职工的基本生活费。

四、各地已开辟的专项行政收费和社团、社会损赠等渠道继续进行,以补充社会筹集资金的不足。

此外,《陕西省国有企业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办法》第30条规定:停产、半停产企业承担1/3有困难的,经企业主管部门核实,向同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由财政部门审核,酌情予以补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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