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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0年06月1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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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违约谁就得承担责任

两家公司因房屋销售合同引发长达7年多的纠纷,经过初审、再审的司法程序,终于依靠法律分清了责任,使这桩旷日持久的纠纷案划上了休止符。

1992年1月14日,西安市碑林区城市建设开发总公司与西安中煤物资公司签订了一份房屋销售协议及细则,约定中煤公司购买城建总公司位于该市瓦窑村小区住宅楼总计165万元,并约定于支付全部款项后交付购房证明书、土地使用证、房产证及钥匙。协议签订后,中煤公司于1992年6月18日按约支付了第一期购房款82.5万元。付款后,由于政府部门对房屋地址变更,双方遂于1996年3月22日协商达成了一项会议纪要,对原协议及细则进行了补充和变更。纪要签订后,中煤物资公司分两次先行支付130万元,尚欠20万元。城建总公司于1996年6月12日将房屋钥匙交给中煤物资公司,但未按协议规定交付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和房屋质量保证书。

1999年9月26日,城建总公司以拖欠款项为由将中煤物资公司起诉于碑林区法院,莲湖区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两家的房屋销售协议及补充协议有效;中煤物资公司应一次性支付城建总公司购房款20万元;城建总公司应交付中煤物资公司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及房屋质量检验合格证各一份。

中煤物资公司不服,向西安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中级法院依法作出终审判决:维持碑林区法院判决;驳回中煤物资公司反诉要求城建总公司支付其违约金及承担房屋修复责任之请求。 范国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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