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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击队”有了法管
宝鸡市对育龄流动人口约法三章
本报讯 为进一步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日前宝鸡市工商局和市计生委联合发出通知,对育龄流动人口从事非公经济出台新规定。
该《通知》指出,凡年龄男18周岁至55周岁、女18周岁至49周岁的育龄流动人口,申办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登记时,应提交本人户口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区)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出据的婚育证明;本市户口的育龄流动人口,未提供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营业执照,本市以外育龄流动人口,因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及时提供婚育证明的,可先办照,在3个月最长半年内补齐婚育证明,否则吊销营业照执。
《通知》还规定,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主雇佣的从业人员中育龄流动人口,也需按上述规定提交婚育证明,未持婚育证明的人员不得招聘雇用。 ■郭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