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解释权)后陷阱多
大家都有这样的经历:翻开报纸、杂志的广告栏目,会惊奇地发现相当多的有奖销售、大酬宾、大甩卖等广告语后面都缀有一句有关解释权的声明,而且字迹很小,比如“本商场拥有最终解释权”、“本次活动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等等。绝大多数消费者看了此类广告后往往忽视了这个解释权,认为无论商家如何解释,优惠总是假不了的。但仔细想一想:“解释权”是谁赋于商家的?消费者认可了吗?一旦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到底是谁说了算,是根据商家的一方之词,还是依据法律法规的合法解释。笔者认为:广告的解释权纯粹是商家为自己开脱,属无效声明。其原因有三:
一是“解释权”背后陷阱多。诚然,一些商家在促销活动中为了防止词不尽意,都乐意在广告词后面缀上对解释权的声名,这本也无可厚非。但是这些善良的语言被别有用心者为我所用,他们在广告中或是夸大其词、以少充多,或是含糊不清、以次充好,往往是把打折(优惠)了的部分,又被别的项目巧妙地弥补了。例如餐饮行业饭菜打折、酒水不打折;附赠礼品的有奖销售,礼品少的可怜;买一赠一的广告,赠品由商家说了算等。消费者若有异议,商家振振有词,解释权归自己,真是哑巴吃黄连,有苦说不出。
二是解释权侵害了消费者知情权。知情权是消费者一项最基本的权益。在广告中,商家一般避实就虚,对有利于自己促销的广为宣传,对不利于自己的含糊其词,纳入其解释之中,由自己掌握。消费者从广告词中知之甚少,许多具体情况、信息都依仗于商家的权威解释,这无意中使消费者的知情权就受到了侵害。
三是解释权式广告是一份格式合同。试想一下,商家在广告中打出的解释权声明只是单方之词,庞大的消费者群体并没有认可和同意,消费者看了广告,购买了商品或接受了服务,就等于默认了声明,这等同于干洗店、彩扩店中的店规、告示等,属于显失公平的格式合同,其声明是无效的,真正买卖双方间发生了纠纷,还要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来处理。
诚实为本、公平竞争向来是商家广告应恪守的经营法则,望那些还想在解释权上玩些花样的经营者就此住手,共同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郭慧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