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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07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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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不如人意 返程日期延误

一旅游团队将西安中旅告上法庭

因不满旅行社的服务和违约行为,在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的情况下,UT斯达康(中国)有限公司西安办事处以欺诈和违约行为将西安中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及违约金合计70880元。

7月19日,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

在庭审中原告委托代理人答辩称:原告于2001年4月28日与被告签订了5月3日至5月7日赴四川九寨沟五日游的旅游合同。当原告到达成都时,被告安排接团的是一辆破旧大巴车,这与合同中约定的全程空调旅游车不符。按合同约定被告应于5月4日晚安排原告住宿至九寨沟口,但在5月4日下车15:30时,被告却告知原告九塞沟口出了车祸发生塞车,通知大家当晚住在松藩第二天进沟,后经询问前方根本没出车祸。最后在原告的努力下,被告勉强同意将原告送至沟口,待住下休息已是凌晨时分。5月5日,九寨沟游览结束后,按合同应安排住宿2—3人间,但酒店无2人间,3人间又有限,只好将其余人安排到4人间套间。5月6日,按合同约定原告应当晚乘车返回西安,但在晚上19:30分,距上车时间仅剩1小时时,被告却告之因没买到票,要求大家在成都暂留一晚。因原告公司员工大部分参加了旅游,若不能及时返回西安公司正常工作将陷于瘫痪,为此原告自己买了票,到西安已是5月8日凌晨。

另外,该合同中规定餐饭是4早8正餐,但一路上被告只安排了3个早餐6个正餐。而且当地导游素质较差,专业知识奇缺。因此,要求被告赔偿误工费、违约金等共计70880元。

被告委托代理人在答辩中称:2001年4月28日同原告签定了国内旅游合同,在合同内容上确认了原告人员的整个行程、人数、吃住等标准。该合同确认后,5月3日在被告全陪带领下,飞赴成都,从以上签订组团合同及被告运作组团计划的整个过程看,被告不存在欺诈的故意及行为。在团队实施旅游过程中,按照行程游览了合同约定的景点,在吃、住、行、游被告均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由于被告未及时购得返程火车票,被告愿承担违约责任及补偿火车票款。但被告行为根本构不成侵权,更不存在欺诈行为。最后,由于调解无效,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审。 ■章琦 邰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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