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变岗降薪的背后
近日,某物业管理公司的职员李女士到本报反映,她于1997年大学毕业后,应聘到物业管理公司工作,签了4年期的劳动合同。她工作一直是勤勤恳恳,从普通职员干到办公室主任助理。今年5月,李女士休完产假,公司却不让她回办公室工作。给她两种选择:要么去当保洁员,要么就写辞职申请。保洁员每月500元工资,与每月享受2300元待遇的主任助理相比,悬殊真是太大了。
李女士愤愤不平,难道生孩子也有错?找公司总经理论理,经理答复:你半年没上班,已不能胜任原来的工作,除保洁员外再无岗位可安排。李女士到劳动部门申诉,仲裁委却认为,这是企业内部管理问题,法律也没规定大学生不能当保洁员,仲裁委不予受理。
记者详细翻阅了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后,才发现其中奥秘,不是李女士不能胜任工作,而是公司在打自己的小算盘。原来,再有3个月,李女士的劳动合同就到期了。按《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期满不续签时,这家公司要支付给相当于李女士4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采取变岗降薪的办法,迫使你自动辞职,公司就不支付近万元的经济补偿。
一些企业想出变岗降薪的歪主意,在那些冠冕堂皇的理由背后,无非要达到两个目的:员工劳动合同期满,为了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就在工作岗位和工资上大做文章,迫使员工辞退或自动离开,以达到公司的意图。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得罪某个领导或触及少数人利益,他们就利用变岗降薪把职工报复一下,让当事人有苦也说不出。
如果用人单位把变岗降薪作为惩罚劳动者的手段,劳动者该怎样才能维护自身权益呢?首先应该弄清楚变岗降薪,就是一种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根据《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因此要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方可调整工作岗位。如果单方面调整岗位降低工资,就属违反劳动合同,劳动者有权提出继续履行或解除原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对于置若罔闻的企业,劳动者可依据《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二条规定,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申诉,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报记者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