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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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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洛地区一项调查显示

效益不好的企业集体合同制难落实

近日,记者在商洛地区采访了解到:当地大多数的工会组织能与企业平等协商、签订合同,企业基本上能履行合同的相关条款。但一些效益不好的企业,有的不与工会签集体合同,有的虽签了,但不能履行,使这种既保护企业集体利益又保护职工个人利益的集体合同流于形式。

记者从商洛地区各县反映上来的情况归纳总结,发现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有:

——思想狭隘,认识滞后。集体合同是依法规范和调整劳动关系的集体协议,是《劳动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化。集体合同把各个单项劳动标准集纳、综合起来,并加以规范,从整体上实现对职工劳动权利的维护,是企业与全体职工间劳动关系的总体规范,是企业调整劳动关系最有效的机制与办法。可有的企业法人却狭隘的理解为:集体合同是对企业的约束,企业达不到合同要求,要吃官司。可他却忘记了集体合同是规范劳动关系双方行为的,也是坚持权利和义务的统一。从而能调动职工的积极性,促进企业的劳动关系合谐稳定、健康发展,一些比较规范的企业已尝到了甜头。

——错误的认识导致错误的行为。镇安县有家企业法人就错误地认为:企业已经同劳动者个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再签集体合同没有必要。有这种错误认识的,大有人在。须知签订集体合同与签订个人劳动合同两者的性质和内容截然不同。前者是具有法人资格的,是代表全体职工与企业签订的一份具有法律效应的合同,代表的是一个集体,工会要从多方面对职工进行维护。而后者是个人与企业签订的合同,仅代表个人。怎能把劳动合同与集体合同相混淆呢?加之,有的企业法人对集体合同的性质、内容根本就不了解。因此,加强这方面的培训和宣传也是刻不容缓的。

——企业经营困难,签集体合同困难。由于种种原因,当地一些困难企业签定集体合同有难度。实际上,“越是基础和条件差的困难企业,劳动关系问题、职工队伍稳定问题越是突出,这就越需要重视发挥平等协商和签订集体合同对劳动关系的调整作用。”这是尉健行同志多次强调指出的。困难企业可根据实际,哪项达到签合同的条件,就签哪项。通过签订单项集体合同等形式,逐步规范劳动关系,发动和依靠职工推动企业摆脱困境。比如:劳动保护或安全生产方面较易出现问题的单项签约。如今,一些重大安全事故屡屡发生,这也为一些企业签订单项合同提供了契机,何不一试呢?

——担子一头热。仅工会一家积极性高,抓集体合同的签订,有关行政部门配合较差,不热心。据了解:当地某县有24份集体合同虽呈报县人劳部门,却引不起劳动部门的重视,没有一份签证。镇安县有的企业领导甚至认为:这是工会没事找事干等等。因此,签订集体合同仅工会一厢情愿是根本不行的,我省必须依法正式出台企业集体合同条例,让各级政府职能部门有法可依,才能保证签订集体合同工作顺利进行。

目前,广东、福建、浙江、山西等省市经当地人大通过出台了本地的集体合同条例,明确了政府一些职能部门的职责,有力地推行了集体合同制。我省在这方面也有所进展。目前,省人大已审议通过《陕西省企业集体条例》,这将会更加有利我省各企业签订集体合同工作的进展,使其更加法制化、规范化。

■本报记者 柳江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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