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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15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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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用期内猫腻多

劳动者呼吁加大监察力度

职工何林原是一家区属工厂的电工,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于今年3月31日应聘某酒店工程部当电工,被收取200元押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只口头约定了月工资400元。

4月20日,酒店以他不适应工作为由将其辞退。何林要求支付劳动报酬退还押金,酒店说试用期和星期天加班没钱。又以不胜任工作给酒店造成损失为由,将200元押金扣完。

在目前就业岗位相对短缺的情况下,像何林这样遭遇的求职者,为数不少。一些用人单位,特别是私营企业利用劳动者求职心切这一心理因素,招聘员工只有试用期没有报酬,想着法儿坑害劳动者。通过何林的遭遇,我们不难看出,少数企业违法操作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把戏不少。

一、不签劳动合同,只有试用期。按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合同内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可是该酒店用工不签合同,只有试用期,并把试用期划到劳动合同期之外。这样做的结果是对用人单位毫无约束力,可以随时把劳动者辞退,劳动者权益受侵害,要讨公道难上难。

二、试用期不给支付工资。试用期是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一个相互适应的阶段。按照劳部发(1995)309号文件规定,劳动者依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一)项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补偿金,但应按劳动者实际工作天数支付工资。可是一些企业不给职工支付试用期工资,试用期快满时将其辞退,另外再招一批新员工,如此反复,想方设法坑害劳动者。

三、用人单位收取押金,掌握用工主动权。这样做不仅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且严重违反了劳动部规定的相关规定:“企业不得向职工收取货币、实物等作为‘入厂押金’或‘风险金’,也不得扣留或者抵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暂住证和其它证明人身份的证件”。

上述问题,在当前规模较小的企业和服务行业普遍存在。广大劳动者在要求用人单位必须自觉遵纪守法维护劳动者权益外,特别呼吁劳动保障、经贸、公安、工会等部门通力协作加大劳动监察力度。对不签劳动合同、克扣工资、随意辞退职工等不遵守劳动法的企业,采取果断措施,严肃查处,从源头上制止侵权事件的发生。 ■陈幼敏 刘树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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