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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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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人员是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社会救济对象,是指那些有资格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规定的各项待遇的人员。持有非农业户口的城市居民,凡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均有资格申请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救济。申请人员经最低生活保障管理审批机关审核批准后,即成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属于城市中的贫困人口群众,这部分人由于没有劳动能力或失去工作机会等原因,发生收入中断或者完全没有收入,或者虽有收入但收入微薄,以致于不能够维持最起码的生活水平。城市居民能否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只视其生活困难与否以及困难程度,而不看他有无劳动能力、是否就业,任何居民在其生活发生困难时都可以成为保障对象。

根据现阶段我国贫困人口分布的特点,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主要是以下三类人员:一是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居民;二是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或失业保险期满仍未重新就业,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三是在职人员和下岗人员在领取工资或最低工资、基本生活费后以及退休人员领取退休金后,其家庭人均收入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居民。

由于保障对象的身份背景千差万别,不可能做出全面和完整的分类,因此在具体操作中如遇到上述三种类型无法函盖的贫困人员,只要其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保障标准就应列为保障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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