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有感于“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
辽宁省总工会针对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这一状况,提出工会主席要承担起安全生产群众监督第一责任人的职责。“职工出了事故,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与行政同奖同罚”……从《工人日报》上读罢这则消息,颇为辽宁省总工会采取的这一措施称道!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群防群治,防治结合”。是工会的劳动安全生产方针。《工会法》第23条、24条规定:工会有权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提出意见,企业或主管部门应认真处理;工会发现违章指挥、强令工人冒险作业,或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和职业危害,有权提出解决的建议;发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时,有权建议行政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法律赋予工会的职权清清楚楚,倘若工会干部不深入生产第一线搞好调查,了解情况,强化监督,或发现了事故隐患不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不督促行政方面采取措施去及时解决,甚至该做的事不去做,该管的不去管,该说的不敢说,该制止的不敢制止,当然是失职。发生了安全事故,当然应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
《劳动法》第7条指出:“工会代表和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而劳动者最大的合法权益莫过于人身健康权、生命权。所以笔者认为,“职工出了事故、要追究工会主席的责任”,体现的是对工会干部的高度信任,也是对工会提出的更高更严的要求。在安全生产、职工劳动保护工作中,我们所有企业的工会干部均应挺直腰杆,依法履行好职责,主动积极地工作,切实维护好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