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内部承包职工挂岗企业无权对其除名
孙丽是西安某商场有着10多年工龄的劳动合同制职工,由于商场经营不景气,孙丽便与其他两位同事承包了商场一个柜台,并与商场签订了合伙经营承包合同。合同明确规定,柜组经营品种和人员编制为三年一定,经营和管理目标为一年一签。
在孙丽等三人一次性向商场解缴承包金、税金后,孙丽因为家中小孩较小需要照顾,便征得柜组长同意挂岗不上班了。然而商场认为,孙丽长期不上班,既未提出申请给单位,又没有办理保留劳动关系手续,已构成旷工事实。随后商场曾通知孙丽来上岗或办理保留劳动关系手续,孙虽来商场却未办理相关手续。商场遂以旷工为由对孙丽作出除名决定。
而孙丽认为自己是合伙承包人,是在柜组长同意的情况下挂岗的,而且承包柜组也已一次性向商场缴了所规定的费用,商场没有理由对其作出除名决定,遂将单位诉至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撤销除名决定。
仲裁审理认为,孙丽与单位签有承包合同,并办理了承包金等的解缴手续,在经营品种和人员编制未有变动的情况下,该商场要求孙丽写出挂岗申请并报商场批准是多余的。因为这不仅是柜组内部事务,而且孙丽不上班未给商场利益造成不利影响,所以无故旷工事实并未构成,除名处理显然是错误的。因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撤销除名决定,仲裁费用由商场承担。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