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医疗事故评残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工伤事故评残当然要找劳动鉴定委员会。然而现实中的一些问题却是:工伤认定企业说了算;打官司到法院,司法鉴定又常常取代工伤鉴定——
工伤认定与鉴定莫乱了章法
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是保障因工伤残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步骤,有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有着具体而明确的规定。但是遗憾的是,一些单位和部门却在这些程序上要么有章不循,乱了章法,要么有意上下其手,弄虚作假,这些都不同程度地损害了因工伤残人员的切身利益。
依据1997年5月发布的《陕西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实施细则(试行)》,我省工伤(含职业病)的认定机构是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或由其委托同级劳动鉴定机构具体办理。但在实践中,对职工的工伤认定,却由企业行政说了算,或者不按规定填写《企业职工工伤确认表》并向劳动部门呈报。
西安市某市属企业的一名工人在加班时发生工伤后,这家企业不仅未向劳动部门上报以确认工伤,而且任受伤者一再请求,也拒不向劳动鉴定机构申请工伤鉴定。之所以发生这些现象,据说是企业为了保住“安全生产”的荣誉或避免劳动行政部门的经济处罚,但这恰恰暴露了个别企业在主观认识上对法律法规的轻视和对职工切身利益的冷漠。
众所周知,医疗事故评残要找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交通事故评残要找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心,那么工伤事故评残理所当然要找劳动鉴定委员会!作为工伤鉴定的职权部门,劳动鉴定委员会对工伤伤残等级所作的鉴定结果,无疑是最具权威性的。然而目前现实中一个很突出反映也很强烈的问题是:有些工伤职工手持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鉴定结论到法院打官司,却被告知无效,需要重新进行司法鉴定。职工邹某的工伤经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为落实工伤待遇,他把官司打到了当地法院。法院要求他必须委托当地司法鉴定中心重新作伤残等级鉴定,否则将中止案件审理。至于有的工伤职工几年时间竟四上法庭,先后做过七次伤残鉴定却有四种不同结果的事例,也并非鲜见。任意以司法鉴定代替工伤鉴定,不仅使工伤职工应有的权益得不到切实的保障,而且使他们在精神上承受了诸多的压力与痛苦。
根据我国现行的伤残评定体制,不同原因所造成的人身伤残,各有不同的法规依据、适用对象、评定部门以及不同的伤残程度标准制定部门和伤残等级划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其制定部门为国家技术监督局,评定部门为劳动鉴定委员会。从法理上来说,工伤鉴定属于行政权而非司法权,是国家赋予劳动鉴定委员会的一种特殊职权。我国《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交由法定鉴定部门鉴定。”据此,法院在审理有关工伤争议的案件时,应对劳动鉴定机构所作的鉴定结论予以充分的尊重,维护其权威性。如果任意以司法鉴定取代或介入工伤鉴定,则有可能造成工伤待遇支付标准的不到位与不一致。另外,劳动工伤鉴定是专业性很强的专门鉴定,其他鉴定部门虽然也可以参照相应的标准进行认定,但由于受业务知识的局限,极有可能会出现一定程度的偏差。
工伤认定,应由劳动行政部门予以确认;而工伤伤残等级,也应该是劳动鉴定机构说了算。对于这些专门的程序,企业和一些部门应予以尊重,做到有章必循。因为程序上的不到位或者“犯规”,都有可能损害因工伤残人员的具体利益。
■本报记者 辛国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