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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18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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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要写违约支付五万元合法吗

百事通先生:

最近,本人被一家公司录用,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偏偏发生了麻烦,公司提出必须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职工违反合同约定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企业违约金人民币5万元。不知国家对违约金的约定有什么具体规定? 汉中 于明

于明同志:

劳动部《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第二条规定:“根据《劳动法》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反劳动合同的责任’,但必须经双方当事人平等协商,不能由任何一方单独决定。”根据有关规定,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应当注意以下两点:

一、注意违约金约定的程序。根据《劳动法》规定约定违约金的程序有三条:一是平等。二是自愿。三是协商一致。你们公司这种不容协商的做法,实质上是由其单方决定违约金的“霸王合同”,显然与法律和国家规定不符。

二、约定的内容必须合法。首先,违约金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其次,违约金的内容必须公正、合理、合乎实际。主要包括以下三层含义:一是公平;二是合理;三是合乎实际。

根据来函反映的事实,你公司提出约定违约金在程序上与国家规定不符;另外,约定五万元违约金可能超出了劳动者的实际支付能力,不符合公平、合理、合乎实际的规定,但这些可以在双方协商的过程中予以完善。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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