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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1年10月23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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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职工被判刑后是否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

百事通先生:

我原是西安东郊某厂的一名职工,1999年被判了10年徒刑,厂里至今没有通知我与我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或出具任何证明,故我想要求厂里支付我的生活保险待遇。请问,我能提出这样的要求吗?

西安 刘东元

刘东元同志:

对你提出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十三条“劳动合同制工人被除名、开除、劳动教养以及被判刑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的规定,你从被判刑之日起,就自行与企业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原单位也不必出具任何证明材料。所以你被判刑后,自动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你就不是单位的职工,原单位也就没有义务支付你的生活费。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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