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旷工除名不得跨年度累计时间
《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或者1年以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企业有权予以除名。然而,一企业却跨年度计算以职工旷工三十三天为由将职工除名,日前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依法撤销了这一除名决定。
据了解,李震是西安某机械厂运输处职工,1996年12月他被外借到另一单位帮助工作,双方约定,李震在外借单位帮助工作期间的工资由西安某机械厂支付,借用期限未明确约定。1998年4月,该机械厂停发了李震的工资,李震因拿不到工资便离开了外借单位,但是原单位已没有他的岗位。
1999年1月11日,该机械厂经厂务扩大会议研究,认定李震的借调时间至1998年9月。另外单位曾作出限其1998年12月15日前调离单位的决定,然而李震未在调离期限内调离,也未返公司上班,遂以1998年11月4日至1999年1月10日累计旷工33天为由,对李震予以除名。
西安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由于该机械厂未按约定支付李震在外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资,致使李震无法在外继续工作。其返厂后,厂方未做任何安排,在不发工资或生活费的前提下,以李震未能在限定的期限内调动工作和回厂上班为由,对其予以除名,这一做法不符合国家关于旷工界定以及对职工惩处的法律法规规定,故裁决撤销该机械厂对李震的除名决定;由该机械厂支付李震1998年5月至1999年4月的生活费计1440元。 ■宋宗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