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二老板”不能当工会主席
某镇7家私营企业均建立了工会组织,但由“二老板”担任工会主席的竟有5家,占71%。职工群众对此反映极大。
何谓“二老板”?也就是私企老板的妻子或兄弟姐妹等近亲属。由这些人担任工会主席,他们怎会为职工说话办事,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的形象又怎会不受到损害?
为什么会出现“二老板”任工会主席的现象?要究原因也极简单。有的私企老板对建立工会抱抵触情绪,但不建又不行,于是想方设法按排自己的亲属在工会担任主要职务,企图把工会控制在手中。而由于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任务重、时间紧,有的上级工会为减少建会难度,完成建会任务,有意无意地迁就私企老板,私企老板推荐了谁便是谁,有的还走走“选举”的形式,有的连形式都不走。当然,有的上级工会调查不够,审查不细,把关不严,也是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之一。
修改后的《工会法》第9条规定:“各级工会委员会由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不得作为本企业基层工会委员会成员的人选。”法律条文十分明确,作为上级工会在抓非公有制企业的工会组建工作时,既要抓进度,更要依法办事,严格建会质量。要深入企业向企业负责人和职工群众宣传好《工会法》;具体帮助指导职工做好推荐和民主选举工作;选举结果上报后,要进行严格审查,该纠正的要坚决纠正。如此,与法相悖的“二老板”任工会主席的现象才会得以消除,才能保证工会主席及委员的素质,扩大企业工会在职工中的影响,为工会工作的开展奠定好基础。 ■谭贤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