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生活中,不少职工眼睁睁地看着权益被侵犯而无可奈何,原因何在——
瞻前顾后不申诉过了时效吃苦头
明明是用人单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但劳动者的权益却得不到法律保护。你碰到过这样的事情吗?记者采访中经常遇到一些权益受侵害的劳动者,超过仲裁时效而申诉无门。这些人在法律规定的时效期内,不及时运用法律保护自己,延误了时间,本应胜诉的官司却因“超时效”而败诉,令人扼腕叹息。
瞻前顾后不申诉无奈上告皆败诉
案例一:西安某国有企业,在拆迁改建期间全厂停产,职工放长假。规定每人每月到厂报到一次,并领取130元的生活费。工人陈某家距工厂较远,连续3个月未来厂报到领生活费,第四个月到厂领生活费时,厂方口头通知:三个月未到厂里报到,以旷工论处,予以除名。陈某多次找厂领导交涉无果,又到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反映,希望能协商解决,还是没结果。就这样反复折腾了半年,无奈之下才申请劳动仲裁,仲裁委以“超时效”不予受理。陈某不服,起诉到法院,经过一、二审法院审理,还是被判决“超时效”败诉。
稀里糊涂被除名有理无法再申张
案例二:职工赵某1999年申请停薪留职,车间主任和劳资科长签字盖了章,赵某以为这就算批准了她的申请没有去办理相关手续。一年后,厂方认为赵某未办理有关手续擅自离厂,张榜除名。后来,赵某听说厂子破产,回厂缴纳养老统筹费,在总名册中找不到自己的名字,这时方知被除名。她找厂领导和劳人科,都答复在破产清算后期再行处理。赵某相信了厂领导的口头答复,但几个月过去没有一点动静,再找厂领导时,都互相推诿,没人解决。她申请仲裁,仲裁以超过时效不予受理驳回,起诉至法院仍被驳回。
即使厂方违反《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有关程序,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诉讼法意见”第207条的规定,破产企业经审理过的案件,不能再申诉,赵某再有理也无法诉说。
从上述两个事例可以看出,一些用人单位的领导处分职工程序违法,劳动争议发生后,以协商为幌子拖延时间,使劳动者错过申诉时效。而劳动者知道自己权益被侵害后,但怕丢饭碗,不愿和单位把关系搞僵,找关系说情,想通过协商解决问题。种种尝试行不通,才诉诸法律,结果耽误了时效,劳动仲裁不受理,吃了哑巴亏。
运用好法律武器在时效期内维权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民法通则》诉讼时效还规定,权利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权利即丧失请求法院以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
在此提醒劳动者,应增强依法维权的能力,抵御用人单位的侵权行为。切记,要及时依法主张自己的权利,争取主动,不要误了时效。 ■焦晓宁 赵延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