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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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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因迟交未婚证而辞退人能行吗

1999年李石涛从某县机械厂下岗后,受聘到一家货运公司任大货车司机。2001年5月26日,公司通知李石涛,由于上级主管部门要检查计划生育工作,要求他将原有的未婚证寄回原单位年审后,再于6月20日前交给计生员。而李石涛的未婚证于7月5日才从原单位邮回,他立即交给计生员。

2001年7月10日,货运公司虽通过了上级单位的计划生育检查。但仍于7月19日货运公司作出了“关于辞退×××等五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人员的决定”,对李石涛作出辞退处理。

李石涛申诉至劳动仲裁委。被诉人货运公司认为,申诉人未能及时上交未婚证,辞退是为了更好地开展计划生育工作,对其他员工的警戒、教育作用。申诉人认为,接到通知后,即刻将未婚证寄回原单位年审,未婚证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邮回,延误了上交时间,责任不在自己。况且证件上交后才进行计划生育检查,未对检查工作造成影响。

仲裁委审理认为,辞退是用人单位由于某种原因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的一种强行措施。被诉人将申诉人定性为违反计划生育规定而予以辞退,定性是错误的。申诉人尚未结婚,所犯错误是迟交未婚证件,应以批评教育为主,而不该将其辞退。

经仲裁委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由被诉人一次性补给申诉人经济补偿金6959元,双方解除劳动关系。

■焦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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