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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08月29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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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转档案能否形成事实劳动关系

百事通先生:

我单位职工张某于2002年6月经职代会联席小组长会议讨论通过被开除,并解除劳动合同。单位于6月7日通过挂号信函告本人,现本人一直未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请问:其档案关系如何处理?如果作为死档在单位存放,今后是否会因未转档案关系又形成与单位的事实劳动关系?

李华

李华:

您好!劳力字〔1992〕33号《企业职工档案管理工作规定》第18条规定:企业职工调动、辞职、解除劳动合同或被开除、辞退等,应由职工所在单位在一个月内将其档案转交新的工作单位或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劳动(组织人事)部门。据此,贵单位在将张某开除后,应当在30天内将其档案转移到其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并通过书面送达及公告送达的方式通知本人。当然,即使没有依法转移档案,也不会与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但是由此给当事人造成的损失(如失业保险金),本人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予以补偿。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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