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承包后拖欠职工工资谁承担
百事通先生:
我是一名仲裁员,工作中,接触的问题从法律上不能很好把握,特向贵部咨询,希望能给予答复为盼!
我市某企业的某车间与企业签订承包协议后分开经营,以义务工形式向企业支付承包费用,后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并有自有资金投入扩大再生产,但职工仍与原企业存在管理关系,法人代表也由原企业委派进行更换。现该承包单位因经营不善,拖欠职工工资。请问:原企业是否连带责任,负有清偿职工工资义务?
西安 齐更栓
齐更栓:
您好!《劳动法》第16第规定:“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由此表明,劳动合同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法定凭证。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首先要弄清是,被拖欠工资的职工是与谁建立的劳动合同关系,如果是领取营业执照的某车间,某企业就没有义务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合同是与某企业签订的,根据法律规定,企业承包只是企业内部经营管理的一种方式,并未改变企业和职工的劳动关系,因此,某企业应负有清偿职工工资的义务;如果三方之间都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职工仍与原企业存在管理关系,企业负有连带责任。
■百事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