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工人报官方网站 | 陕工网首页 今天是
跟帖评论自律管理承诺书  不良信息举报电话:陕工网(029-87339475)
出版日期:2002年11月11日
维权之页
03

不安排残疾人就业须缴“就业保障金”

本报讯 省政府常务会议日前通过《关于修改〈陕西省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从今年11月25日起施行。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达不到安置比例的要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缴纳或者不足额缴纳的,新《办法》首次规定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根据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应按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的单位,按差额人数每年以所在(市、区)职工上年度平均工资计算,向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数额由县以上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核定。

放大 缩小 默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