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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版日期:2002年11月11日
维权之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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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计算工时制该如何理解

百事通先生:

我是大庆油田的、一名工会干部,现有一事向您请教。

我油田下属一个采油厂的作业工人反映,他们现在实行两班倒,即在井上工作两天,然后再休息两天时间、由于井下作业工人实行的综合计算工时制,这个厂的人事部按照每天工作12个小时计算工时,而且全年平均下来并没有超出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而工人反映,由于从上班到下班一直都在井上,不能回家(这个厂是偏远采油厂,远离市区,作业前线又离厂部非常远,接送员工需要很长时间),因此工作时间应按每天24小时计算。这样计算下来就远远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

请问:这种情况应如何确定工作时间?对综合计算工时情况下工作时间的计算;法律有无具体规定?

姜先生

姜先生:

您好!原劳部发〔1995〕309号《关于贯彻执行(电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5条规定: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计划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作时间,但其平均日工作时间(每天不超过8小时)和平均周工作时间(每周不超过40小时)与法定标准标准工作时间基本相同。如果超出了法定标准标准工作时间,单位就应当支付加班费。具体到您咨询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在井上的工作时间属于工作时间,因路远不能回家而待在工地的时间不属于工作时间,在综合计算工作时间时也不能计算在内。但是,采油厂应考虑职工无法回家的事实,适当支付一定的特殊津贴。

■百事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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