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不能超过法定范围多索要生活补助费
程鹏翔于1978年从农村进入某纺织厂干临时工,一直未签订劳动合同。1995年《劳动法》颁布实施后,该纺织厂理顺劳动关系,与程鹏翔签订5年期的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1995年3月10日至2000年3月9日。2000年3月9日,合同到期,该厂与程续订了两年劳动合同。
今年3月续签劳动合同到期,纺织厂不再与程续签劳动合同,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给其相当于12月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程鹏翔要求厂方补发1978年至2000年间24年的生活补助费,厂方不同意,程遂诉至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要求补发24年的生活补助费,或者续签劳动合同。
仲裁委审理认为,厂方的做法合理合法;程鹏翔要求补发24年的生活费于法无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到期,即行终止,符合《劳动法》的规定。
点评: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七条:“农民工因劳动合同期满,劳动合同终止执行,企业应按照在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1年发给相当于本人1个月的标准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但最多不超过本人12个月的标准工资。”程鹏翔向厂方索要24个月生活费显然不合法。厂方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三条:“劳动合同期满或者当事人约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出现,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的规定,及时终止劳动合同,其做法是正确的。
■焦晓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