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版导读
协商解除合同亦应付补偿金
顾某是某机电公司职工,1996年顾某与机电公司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2002年2月,该机电公司由于生产经营情况发生变化,决定解除与顾某的劳动合同,并与顾某进行了协商取得了一致。
3月,在公司与顾某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时,顾某提出应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公司认为,解除劳动合同已征得顾的同意,属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未违反法律法规,也没有违约,坚持不支付顾某经济补偿金。
为此,顾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要求公司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仲裁委受理后经调查认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规,但公司不支付顾某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不妥。经调解,该公司依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支付顾某经济补偿金4700元,双方解除劳动合同。
点评:《劳动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劳动合同可以解除,经济补偿金按《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五条执行,即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1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超过12个月。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
■章琦